新京报讯(撰稿人张静、通讯员韩树桐、通讯员高雷)配偶一方死亡后,未亡配偶将其名下登记的夫妻共有房屋通过“变卖”的方式转让给子女。其他孩子经常要求法院确认所有合同因“恶意串通并损害继承权”而无效。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类案件,最终判决该合同部分无效。申和李已婚,育有两个孩子:申大和申二。婚姻期间,两人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了涉事房屋,并于2002年登记在沉某名下。李某于2003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其继承人也没有分割该房屋。 2015年4月,沉二先生与沉二先生签订了《二手房销售合同》,同意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沉二先生。然而,合同条款涉及o 房屋的交付、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是空白,深儿也没有支付任何赔偿。房子后来转到了沉儿的名下。现在,沉达先生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父亲沉先生和沉二先生恶意串谋侵犯其继承权,要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名权还给沉先生。在庭审中,沉先生承认自己的真实意图是转让房屋。在第二次庭审中,沉先生死亡,沉达先生和沉二先生承认,除了他们之外,沉先生没有任何继承人。法院经审理认为,申先生与申雅先生虽然正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付款也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没有真实的买卖意愿。综上所述,沉二先生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转让登记。以他的名义免费使用,并且申二先生接受转让。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与捐赠性质相一致。事发房屋为夫妻俩共同所有。李先生去世后,根据法律规定,争议房屋中属于李先生继承财产的部分将由李先生的继承人共同所有。因沉先生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了李先生的部分继承财产,致使沉先生的继承权受到损害,该部分处分无效。沉某拥有的涉案房屋资金有权自由处分,该部分捐赠有效。部分取消购买协议考虑到该事项涉及李先生财产继承的法律影响,需另行解决,不宜直接恢复产权并登记。这次以沉先生的名义登记。最终,法院判决沉先生与沉二先生签订的现有房屋买卖协议中涉及李先生房产的部分无效。申达先生要求将房屋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遭到拒绝。编辑 刘谦 校对 付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