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家名为“诸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公司成立。广东省东莞市正在引起人们的关注。图片/潇湘晨报 《三国演义》中“诸葛亮与周瑜”的故事,似乎还有现代的“续集”。据潇湘晨报报道,该公司名为广东省东莞市诸葛亮食品有限公司,近日备受关注。公开资料显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周宇”。由于“周瑜”与“诸葛亮”之间的历史联系,该公司的名字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一名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发表声明指出,将“猪”、“朱”同音的“诸葛亮”注册为商标或公司名称,是攀附历史名人的行为,是恶意营销,伤害感情。数百名诸葛亮后裔和崇拜者ip他。趁着这件事的“东风”,诸葛亮的后人发现,各地注册了近200个与“诸葛亮”相关的商标和公司。这个话题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这样使用同音字是否损害了“诸葛相”的声誉,第二个是著名历史人物的名字或同音字是否可以用在公司名称或商标中。 “朱”与“猪”同音是客观存在的,但“庚”仍需放在整体语境中判断同音词根是否侵犯他人名誉。例如,最近卷入丑闻的食品公司在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包含了猪肉产品,因此他们可以利用这两个词的谐音效果,不仅表明产品的内容,还可以帮助消费者记住公司的名称,可以说是“一石二鸟”。当然,对同音模因的接受程度因人而异,因此必须考虑潜在的争议。正如赖姓人对“老赖”二字敏感,郭姓人对“狗”字忧心忡忡一样,诸葛亮的后裔诸葛亮内心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值得一提的是,诸葛亮的后人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但认为“这些商标是经过许可的,并不违法”,“如果行为确实恶劣,我们保留法律补救措施来维护我们的权利”。政府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容忍的态度值得赞扬。当代历史上的名人,对于姓名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名称或者商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利用同音异义词来勾搭名人或者“追星”。然而,当考虑对此,《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号注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这里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指有关人们共同生活和行为的规则和规范,以及一定时期内社会上盛行的良好风俗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道德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核准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将审查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副作用应该根据整个社会的看法进行整体考虑,而不是仅仅根据特定群体的感受来直接判断。如果相应商标的注册仅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某些民事权利,则无需认定存在“其他不良影响”,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其他相应救济措施和程序寻求救济。据诸葛亮后人的说法,他的主要行动是宣布类似标记无效。事实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诸葛亮后人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同意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提起行政申诉,之后法院依法宣告该商标无效。然而,这可能是此类纠纷难以通过“单一”方式解决;正如无法阻止人们自称“周瑜”一样,相关部门也很难列出著名的历史人物名单。处理此类问题时,要坚持个案处理,将纠纷分解为具体事件,全面、详尽地评估是否存在“不良影响”,并考虑是否合规、合理。撰稿/编辑:柯金雄(律师)/校对:柯锐/张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