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新华社10月28日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适应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及其当量表》以外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公司、组织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范围和征收范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改进监测技术和排放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调,加快试点工作。自试点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国务院将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法律改革建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作相应修改,调整条文顺序,重新公布。